經說·下

卷十 · 第35篇

止:彼以此其然也,說是其然也;我以此其不然也,疑是其然也。

【白話】 止(用反例駁倒一個普遍論斷):對方根據這一事例認定事情就是如此,於是去論證這事就是這樣;而我根據另一事例指出事情並非如此,從而使他原來的論斷變得可疑、動搖起來(一個反例就足以推翻全稱命題)。


謂四足獸,與牛馬1與,物盡異2,大小也。此然是必然,則俱。1. 牛馬 : 原作“生鳥”。2. 異 : 原作“與”。

【白話】 (論“異類不比”)說四足獸,與牛、馬並舉,這些事物彼此完全不同,差別有大有小(不能放在同一標準下比較)。說“此是如此,是就必然如此”,那才是彼此一致、可比的。


馬1麋同名俱鬥、不俱二,二與鬥也。包肝肺,子愛也。橘、茅,食與抬也。白馬多白,視馬不多視,白與視也。為麗不必麗,不必麗與暴也,為非以人,是不為非。若為夫勇,不為夫。為屨以買衣為屨,夫與屨也。1. 馬 : 原作“為”。

【白話】 (舉若干異類相比之例)馬與麋同被稱作“能鬥”,但“都能鬥”並不等於“兩者是同一類”,相同的只是“鬥”這一點罷了。包裹著肝肺去愛護,這是疼愛子女(之心,比的是“愛”這一點)。橘子和茅草,可比的只是“吃”和“拿取”這件事。白馬上的白多,看馬時卻並不因此看得多,這裡可比的是“白”與“看”(分屬不同範疇)。做某事雖華美卻未必算“麗”,未必算麗,那是和“暴露”相比而言的;做壞事並不是為了害人,所以那並不算作真正的為非作歹。好比逞匹夫之勇,那並不能算作真正的勇者之為。又如做鞋,拿買來的衣去當作做鞋,這是把“衣”與“鞋”相混(異類相比之誤)。


二與一亡,不與一在,偏去未。有之1實也,而後謂之;無之2實也,則無謂也。不若敷與美,謂是則是固美也,謂也則是非美。無謂則報也。1. 之 : 原作“文”。2. 之 : 原作“文”。

【白話】 (論“偏有偏無”)二之中去掉其一,剩下的就不與“一”並存,而是單獨的“一”存在了,這就是“偏去”(部分去掉)的情形還未談盡。有某物的實存,然後才能去稱謂它;沒有某物的實存,就無從稱謂。這不同於“敷陳與讚美”的情形:稱它美時,它本來就實在是美的;而光去稱謂某物,並不等於那物就是美。沒有所指的實而空作稱謂,那只是空話回應罷了。


見不見離,一二不相盈,廣修堅白。

【白話】 (論堅白相離)所見與所不見是相分離的(看見白看不見堅),一與二不能互相充滿、彼此佔據同一處,正如寬度、深度(長度)與堅、白(屬不同維度,各不相盈)。


舉不重不與箴,非力之任也;為握者之觭倍,非智之任也。若耳目。

【白話】 (論非力非智之事)舉起輕物並不比舉針更費力,這並非力氣所能左右的;握著的東西一頭偏多一倍,這也不是智巧所能裁決的。就像耳目(各司其職,無關多寡輕重)。


異:木與夜孰長?智與粟孰多?爵、親、行、賈四者孰貴?麋與霍孰高?麋與霍孰霍?𧈳與瑟孰瑟?

【白話】 異(異類不可比量):木頭與黑夜哪個更長?智慧與粟米哪個更多?爵位、親情、品行、價錢這四樣哪個更貴?麋鹿與𩢲(霍,鶴類)哪個更高?麋鹿與𩢲哪個更像𩢲?蟋蟀(𧈳)與瑟哪個更像瑟?(這些都不可類比)。


偏:俱一無變。

【白話】 偏(部分):(兩物)都算作“一”,沒有變化(合在一起也只是一類罷了)。


假:假必非也而後假。狗,假霍也,猶氏霍也。

【白話】 假(假借、假託):所謂“假”,必定是本非如此而後才稱之為“假”。把狗叫作“霍”,這是假託的“霍”,正如把某姓氏借稱為“霍”一樣(名實不副的假名)。


物:或傷之,然也;見之,智也。告1之,使智也。1. 告 : 原作“吉”。

【白話】 物(論“然/知/告”三種狀態):有人被傷害,這是已然之事實;親眼看見它,這是親知;把它告訴別人,是使別人也知道它(事實、親知、傳告三者層層不同)。


疑:逢為務則士,為牛廬者夏寒,逢也。舉之則輕,廢之則重,非有力也。沛從削,非巧也,若石羽,循也。鬥者之敝也,以飲酒,若以日中,是不可智也,愚也。智與?以已為然也與?愚也。

【白話】 疑(疑似而非真因):草棚(“逢”)做成屋舍便有了士(人居住),用牛皮搭的廬舍夏天反而涼爽,這是“逢”(草棚)之故(似有因實則偶然)。舉起它就覺得輕,放下它就覺得重,這並不是真有什麼力氣在變。水從削過的滑面流下,並非有什麼巧妙,就像石頭比羽毛先落,那只是順著自然之理罷了。鬥者打得疲敗了,便以為是喝了酒所致,又如把某事歸因於正午時分,這種歸因是不能確知的,是糊塗之見。這究竟是真知呢?還是隻把自己以為的當成事實呢?那其實是糊塗。


俱:俱一,若牛馬四足;惟是,當牛馬。數牛數馬則牛馬二;數牛馬則牛馬一。若數指,指五而五一。

【白話】 俱(一與多的合分):合在一起算作“一”,比如牛和馬合稱都是四足;只就此而言,對應的是“牛馬”這個合稱。分別數牛、數馬,那麼牛馬就成了“二”;合起來數“牛馬”,那麼牛馬就是“一”。好比數手指,手指有五而合數則為一(同一對象,數法不同則數目不同)。


長宇:徙而有處,宇。宇南北,在且有在莫,宇徙久。

【白話】 長宇(論空間):移動而佔有處所,這就是“宇”(空間)。空間有南北方向,此時有所在、彼時也有所在,空間是隨時間推移而展開的(宇隨久而徙)。


無堅得白,必相盈也。

【白話】 (論堅白相盈):離開了“堅”就只能得到“白”,可見堅與白必定是互相充滿、共處於石中的(與上文堅白相離之說相對,此言其相盈)。


在:堯善治,自今在諸古也。自古在之今,則堯不能治也。

【白話】 在(論古今):堯善於治理,是從今天的眼光去追述那古代的堯。若把古代的堯搬到今天來,那堯就未必能治理好了(評價隨時世而異)。


景:光至景亡,若在儘可1息。1. 可 : 原作“古”。

【白話】 景(影一):光一照到,影子就消失,就像在盡頭處可以休止一樣(光至則景亡)。


景:二光夾一光,一光者景也。

【白話】 景(影二):兩道光夾著一道(被遮的)光,那中間未被照到的一道,就是影子。


景:光之人煦若射。下者之人也高,高者之人也下。足敝下光,故成景於上。首敝上光,故成景於下。在遠近有端,與於光,故景㢓內也。

【白話】 景(影三):光照人時如同箭一樣直射。位置低處發出的光照到人身較高的部位,位置高處發出的光照到人身較低的部位(光線交叉)。腳遮住低處的光,所以在上方成影;頭遮住高處的光,所以在下方成影。在遠近之間存在一個交點(端),光線在那裡相交,所以影子是倒映在內的(小孔成倒像之理)。


景日之光反燭人,則景在日與人之間。

【白話】 景(影四):太陽的光反射回來照人,那麼影子就落在太陽與人之間(反光成影)。


景:木柂,景短大。木正,景長小。火1小於木,則景大於木。非獨小也,遠近。1. 火 : 原作“大”。

【白話】 景(影五):木杆傾斜,影子就短而粗;木杆端正豎直,影子就長而細。火(光源)比木杆小,那麼影子就比木杆大。影的大小不只取決於光源大小,還取決於光源的遠近。


臨:正鑑景寡。貌能、白黑、遠近、柂正、異於光。鑑景當俱,就,去亦1當俱,俱用北。鑑者之臭於鑑,無所不鑑。景之臭無數而必過,正故同處,其體俱然,鑑分。1. 亦 : 原作“爾”。自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改。

【白話】 臨(論鏡照):用平面鏡照,影像只有一個。容貌姿態、黑白、遠近、斜正,都依從於光(隨光而成像)。鏡中之像與物應當相應,物靠近,像離去(遠離)時也應當相應,二者方向相反(俱用相反之向)。鏡面對著所照之物,就無所不照。影像本身沒有定數卻必隨物而變,像端正是因為像與物處於相對的同一線上,物體各部分都如此對應,整個鏡面分映出全像。


鑑:中之內,鑑者近中,則所鑑大,景亦大;遠中,則所鑑小,景亦小,而必正。起於中緣正而長其直也。中之外,鑑者近中,則所鑑大,景亦大;遠中,則所鑑小,景亦小,而必易。合於而長其直也。

【白話】 鑑(凹面鏡,球心“中”之內外):在球心以內,照鏡者越靠近球心,所照範圍越大,像也越大;越遠離球心,所照範圍越小,像也越小,而像必定是正立的。這是因為從球心起、沿正向延展並伸長其直線(光路)而成。在球心以外,照鏡者越靠近球心,所照越大、像也越大;越遠離球心,所照越小、像也越小,而像必定是倒立的。這是因為光線會合後再延伸其直線而成(凹鏡成像隨物在焦點內外而正倒)。


鑑:鑑者近則所鑑大,景亦大;亣1遠,所鑑小,景亦小,而必正。景過正故招。1. 亣 : 原作“亦”。

【白話】 鑑(凸面鏡):照鏡者靠近,則所照範圍大、像也大;離得遠,則所照小、像也小,而像必定是正立的。當像超出正位時就會顯得招展放大(凸鏡成正立縮小之像)。


負:衡木加1重焉而不撓,極勝重也。右校交繩,無加焉而撓,極不勝重也。衡加重於其一旁必捶,權重相若也。相衡則本短標長,兩加焉重相若,則標必下,標得權也。1. 加 : 原作“如”。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

【白話】 負(論槓桿承重):橫木上加重物而不彎折,是因為這一端(極、支點處)能勝過那重量。若在交結繩處加力(指右端校正交繩),不加重物反而彎折,是因為那一端承不住自身之重。橫木只在一旁加重就必定下垂傾倒,是因為重量與槓桿的權衡不平衡。兩端相稱時,靠本(近支點、力臂短)的一端臂短,靠標(遠端)的一端臂長,兩端加上相等的重,則標端必往下沉,因為標端佔了力臂長的便宜(標得權)。


挈:有力也,引無力也。不正所挈之止於施也,繩制挈之也,若以錐刺之。挈,長重者下,短輕者上,上者愈得,下下者愈亡。繩直權重相若,則正矣。收,上者愈喪,下者愈得,上者權中盡,則遂。

【白話】 挈(提舉與牽引):向上提舉要用力,向下牽引則較省力。所提之物若不端正,問題出在用力的施加上;用繩子來制約、提起它,就像用錐子去刺穿它(著力點要準)。提舉時,長而重的一端往下,短而輕的一端往上;上端越提越得力,下端則越往下越失力。繩子端直、重量與權衡相稱,物就端正了。若收引時,則上端越收越失,下端越收越得;當上端的權衡用盡,物就順勢而下(墜落)了。


挈:兩輪高,兩輪為輲,車梯也。重其前,弦其前,載弦其前,載弦其軲,而縣重於其前。是梯挈且挈則行。凡重,上弗挈,下弗收,旁弗劫,則下直杝,或害之也流。梯者不得流直也。今也廢尺於平地,重不下,無旁也。若夫繩之引軲也,是猶自舟中引橫也。

【白話】 挈(論車梯與提引):前兩輪高,後兩輪做成實心輪(輲),這就是車梯。在它前部加重,在前部繫上弦繩,把弦繩裝載於前,又把弦繩系在車軸(軲)上,再在它前部懸掛重物。這樣車梯一面提舉、一面牽引,就能行進。凡是重物,上不提、下不收、旁不擋,就會順著傾斜往下直墜,是因為有東西在牽動它向下流動。車梯(用繩牽引)就使它不能任意下流直墜。如今把一根尺放在平地上,重物並不下墜,那是因為沒有旁側的牽引落差。至於用繩去拉車軸,那就好比人在船中拉橫木(在動體內部用力,與外部無關)。


倚:倍、拒、堅、䠳,倚焉則不正。

【白話】 倚(論傾倚不正):倍、拒、堅、䠳這幾種支撐方式,一旦倚靠,就會不端正(倚則失其正)。


誰:𥩵石、壘石耳。夾𡨦者法也。方石去地尺,關石於其下,縣絲於其上,使適至方石。不下,柱也。膠絲去石,挈也;絲絕,引也。木變而名易,收也。

【白話】 (論懸絲測柱):豎石、疊石而已。夾持嫦娥(𡨦,指測量裝置)的是一定法則。把方石離地一尺架起,在它下方穿過一根橫石(關石),又在它上方懸一根絲線,使絲線恰好垂到方石。若絲線不下垂,是石在下面支撐著(柱也);用膠把絲線粘住、離開石頭去拉,是“挈”(提舉);絲線繃斷,是“引”(牽引過度)。木料變換了而名稱隨之改換,那是“收”(收引使其變位)。


買:刀、糴相為賈。刀輕則糴不貴,刀重則糴不易。王刀無變,糴有變。歲變糴,則歲變刀。若鬻子。

【白話】 買(論錢糧互為價):錢(刀幣)與糧(糴)互相作為對方的價格。錢賤(輕),糧價就不貴;錢貴(重),糧價就不易(不貴亦不賤,難得)。官鑄的標準錢(王刀)面值不變,而糧價是有漲落的。年成變了糧價就變,糧價變了錢的實際購買力也隨之而變。就像賣兒女(凶年賤賣,價隨世變)。


賈:盡也者,盡去其以不讎也。其所以不讎去,則讎正1。賈也宜不宜正2欲不欲,若敗邦鬻室嫁子。1. 正 : 原作“缶”。2. 正 : 原作“缶”。

【白話】 賈(論盡價、議價):所謂“盡”,就是把那些使貨物賣不出去的因素全部去掉。使它賣不掉的因素一去除,就能正常賣出(讎正,售出)。定價合宜不合宜,要看買賣雙方願不願意,就像敗亡之國賣屋、嫁女(不得已而隨行就市)。


無:子在軍,不必其死生;聞戰,亦不必其生。前也不懼,今也懼。

【白話】 無(論情隨境變):兒子在軍中,並不一定就死或生;聽說打了仗,也不一定他就活著。先前不曾恐懼,如今卻恐懼起來了(情緒因境況而生滅)。


或:知是之非此也,有知是之不在此也,然而謂此南北,過而以已為然。始也謂此南方,故今也謂此南方。

【白話】 或(論方位之名隨移而誤):知道這(處)不是那(處),也知道這不在那裡,然而仍把這裡說成是南、是北,那是錯過了實情卻仍把自己原先的說法當作正確。起初把這裡叫作南方,所以如今還把這裡叫作南方(方位隨人移而其名當變,固守則誤)。


智:論之非智無以也。

【白話】 智(論辯離不開知):議論、立說如果離開“知”就沒有辦法進行(智為論之本)。


謂:“所謂非同也,則異也。同則或謂之狗,其或謂之犬也;異則或謂之牛,牛或謂之馬也。俱無勝。”是不辯也。辯也者,或謂之是,或謂之非,當者勝也。

【白話】 謂(論辯之有勝負):“所爭論的對象若不是同一物,那就是相異之物。若是同一物,有人稱它為‘狗’,另有人稱它為‘犬’(名異實同);若是相異之物,有人稱這為‘牛’,有人卻把牛稱為‘馬’(實異)。這兩種情形都分不出勝負。”——這種說法是不成其為‘辯’的。所謂‘辯’,是指一方說‘是’、一方說‘非’,誰說得合乎事實誰就勝(辯必有勝)。


無:讓者酒,未讓始也。不可讓也。

【白話】 無(論讓須有可讓之實):禮讓別人喝酒,若還沒開始讓,就談不上“讓”。(無酒可讓時)是無從謙讓的(讓須有其實)。


於石一也,堅白二也,而在石。故有智焉,有不智焉,可。

【白話】 (論可知可不知並存):就石頭而言它是一個整體,就堅與白而言則是二(兩種屬性),而它們都在這塊石頭中。所以對它可以有所知(知白),同時又有所不知(不知堅),這是說得通的。


有指:子智是,有智是吾所先舉,重則。子智是,而不智吾所先舉也,是一。謂“有智焉,有不智焉”也。若智之,則當指之智告我,則我智之,兼指之以二也。衡指之,參直之也。若曰,“必獨指吾所舉,毋舉吾所不舉”,則者固不能獨指。所欲相不傳,意若未校。且其所智是也,所不智是也,則是智是之不智也,惡得為一?謂而“有智焉,有不智焉”。

【白話】 有指(論一物可兼知與不知):你知道這個,而它正是我先前所指舉的,(你知它)就重合於我所舉。你知道這個,卻不知道它就是我先前所舉的,這二者其實是同一物。這就叫“對它有所知、又有所不知”。倘若你真知道它,就應當把所指的內容明確告訴我,那我也就知道了,這是兼用兩種指認。橫向並舉地去指認,是把它們對照、並直地核對。倘若有人說“你必須只指我所舉的,不準指我所未舉的”,那麼發難者自己其實根本無法單獨地指明(一物多名,不能強割)。所要相對應的內容傳達不出來,意思就好像沒能核對清楚。況且,他所知道的正是這個,他所不知道的也正是這個,這就等於知道“對這個有所不知”,那又怎能強說它是“一”(只許一種指認)呢?所以才說“對它有所知、又有所不知”。


所:春也,其執固不可指也。逃臣,不智其處。狗犬,不智其名也。遺者,巧弗能兩也。

【白話】 所(論有些對象無法指實):春天,其實質本來就是無法指點出來的(抽象時段)。逃亡的臣子,不知道他身在何處。狗與犬,(同物異名時)一時叫不出它的名。遺落之物,再巧的人也無法兩樣兼得(指其名與處)。


智:智狗,重智犬,則過;不重,則不過。

【白話】 智(論“重知”之過):已經知道是狗,又重複去知道它是犬,那就是多此一舉(過);若不算重複,就沒有過失(同物異名,重知則贅)。


通:問者曰,“子智𩥡乎?”應之曰,“𩥡何謂也?”彼曰,“𩥡施。”則智之。若不問𩥡何謂,徑應以弗智,則過。且應必應問之時。若應長,應有深淺大常中在兵人長。

【白話】 通(論問答須先通其名):發問者說:“你知道𩥡嗎?”應當反問他:“𩥡指的是什麼?”他說:“𩥡就是騾(施)。”這樣就知道了。若不先問清𩥡是什麼,就徑直回答說“不知道”,那就錯了。而且回答必須切合發問的當下情境。如果對方問得長(含混寬泛),回答就要分辨深淺、大小、常變、內外、兵戎、人事、長短等不同情形(視問而答)。


所:室堂,所存也。其子,存者也。據在者而問室堂,惡可存也?主室堂而問存者,孰存也?是一主存者以問所存,一主所存以問存者。

【白話】 所(論“存”與“所存”之辨):屋堂,是處所、是“所存”(存放的地方);他的兒子,是“存者”(存在於其中的人)。若依據“存在於其中的人”去問屋堂,怎麼能問出“所存之處”呢?若以屋堂(所存之處)為主去問“存者”,又問得出“誰存在其中”嗎?這是說:一種是以“存者”為主來問“所存之處”,一種是以“所存之處”為主來問“存者”(主賓不同,問法各異)。


五:合水土火火。離。然火鑠金,火多也。金靡炭,金多也。合之府水,木離木若識麋輿魚之數,惟所利。

【白話】 五(論五行相勝):水、土、火(火)相合(五行相雜)。也可相離。火能熔化金,是因為火多(勢盛者勝);金能磨損炭,是因為金多。把它們合到水府(聚水之處),木與木相離,就好比辨識麋、車(輿)、魚的數目,只看哪樣有利於(取用)罷了(五行無定勝,勝負在多寡)。


無:欲惡傷生損壽,說以少連。是誰愛也,嘗多粟。或者欲不有能傷也,若酒之於人也。且𢜔人利人,愛也。則唯𢜔弗治也。

【白話】 無(論欲惡與愛):欲求與厭惡會傷生減壽,可用“以少相連”來說明(節制則相宜)。這難道是愛(養生)嗎?曾經多吃粟米(飽食反傷身)。也有這樣的情形:縱慾未必都能傷人,就像酒對於人(適量無害)。況且,使人得利、給人好處,這才是愛。那麼唯有一味縱情(𢜔)是不可放任不治的。


損:飽者去餘,適足不害。能害飽,若傷麋之無脾也。且有損而後益智者,若虐病之之於虐也。

【白話】 損(論減損反而有益):吃飽的人去掉多餘的食物,恰到好處不會有害。但過度的“損”也能傷害到本該飽足的人,就像傷了麋鹿使它沒了脾(損過則害)。況且也有先減損而後反增益智識的,就像得了瘧疾(虐病)之後對瘧疾反倒更有了解(適度之損可致益)。


智:以目見。而目以火見,而火不見。惟以五路智,久不當,以目見若以火見。

【白話】 智(論以目以火而見):靠眼睛去看,而眼睛又是藉著火(光)才能看見,可火(光)本身並不會“看”。只就五官(五路)這一渠道來說,時間久了就對不上(不能持久),(其實)靠眼睛看,就如同靠火光看一樣(目須借光,光非能見者)。


火:謂火熱也,非以火之熱我有,若視日。

【白話】 火(論熱之所在):說火是熱的,並不是說火的熱被“我”所佔有(熱在火不在我),就像看太陽(光熱在日,非在目)。


智:雜所智與所不智而問之,則必曰:“是所智也,是所不智也。”取、去俱能之,是兩智之也。

【白話】 智(論兼知所知與所不知):把所知道的與所不知道的混在一起來問,那人必定會說:“這是我知道的,這是我不知道的。”能夠分別取(認知)和去(排除)兩者,這就是對二者都有所知了(能辨知與不知,即兼知之)。


無:若無焉,則有之而後無;無天陷,則無之而無。

【白話】 無(論兩種“無”):如果是“原本有而後沒有”這種無,那是先有了它而後才沒有;至於“天不會塌陷”這種無,則是本來就沒有、而且永遠不會有(一為先有後無,一為本無恆無)。


擢:疑,無謂也。臧,也今死,而春也得文,文死也可。且猶是也。

【白話】 擢(論拔取、遷移之名實):含糊不定,就無從稱謂。臧(人名),如今死了,而當初春天裡他還得了文(書寫、文采之名);說他在春天“死了”也未嘗不可(指彼時之臧已非今日之臧)。這道理也類同如此(名隨時變)。


且:且必然,且已、必已。且用工而後已者,必用工後已。

【白話】 且(論“將”與“已”):“且”是“將要必然如此”,“已”是“必定已經如此”。凡需用工夫然後才算“已”(完成)的,就必定要用足工夫之後才算完成(將然與已然之別)。


均:發均,縣輕;而發絕,不均也。均,其絕也莫絕。

【白話】 均(論受力均勻則不斷):頭髮受力均勻,所懸之重便輕勻(不致斷);而頭髮會斷,是因為受力不均勻。若真正均勻,那它本不該斷的地方就不會斷(均則力分而不絕)。


堯:霍,或以名視人,或以實視人。舉友富商也,是以名視人也。指是臛也,是以實視人也。堯之義也,是聲也於今,所義之實處於古。若殆於城門與於臧也。

【白話】 堯(論以名示人與以實示人):“霍”這個對象,有人是用名稱來指給人看,有人是用實物來指給人看。舉出“我的朋友是富商”,這是用名稱指示人;指著這隻𩢲(臛)說,這是用實物指示人。堯的德義,其聲名傳到今天,而所稱道之德義的實事則發生在古代。這就像(守在)城門口去等候、與(守候)臧(終能遇見)一樣(名傳於今,實存於古)。


狗:狗,犬也。謂之殺犬,可。若兩脾。

【白話】 狗(論同物異名之殺):狗,就是犬。說“殺犬”,是可以的(同物故可換名)。就像(一隻動物的)兩片脾(異名而同實)。


使:令使也。我使我,我不使,亦使我。殿戈亦使殿,不美,亦使殿。

【白話】 使(論“使”的層次):所謂“使”,是發出命令去差使。我支使我自己,即便我(看似)不被支使,其實也是我在支使我(自令亦使)。用殿戈(兵器)也是在驅使(殿,指持戈之卒),即使做得不漂亮,那也仍是在“使殿”(驅使行事,成敗不改其為使)。


荊:沈,荊之見也。則沈淺非荊淺也,若易五之一。

【白話】 荊(論視深之失):水中顯得淺(沈,沉沒處),是荊(楚地之水)所呈現的樣子。但水看上去淺,並不等於荊地的水真淺,就像把“五”錯當成“一”(視覺之誤,以淺為實則謬)。


以:楹之摶也,見之,其於意也不易,先智,意相也。若楹輕於秋,其於意也洋然。

【白話】 以(論意中之像不隨實而變):柱子(楹)是圓的,看見它時,它在意念中(的形象)並不會改變;預先就知道,意念中的像(與實物)相合。倘若說柱子輕於秋毫,那在意念中就顯得空泛茫然、不可信了(意象當合於先知之實,違實則虛)。


段、椎、錐俱事於履,可用也。成繪屢過椎,與成椎過繪屢,同,過仵也。

【白話】 (論工具皆可用、過失相當):鍛錘(段)、椎、錐這些工具都用於製鞋,都是可用的。把繪屨(繡花鞋)做壞(“過”)了椎,與把椎做壞了繪屨,二者是一樣的,過失彼此相當(仵,相匹)。


一:五有一焉,一有五焉。十,二焉。

【白話】 一(論數中之分合):“五”裡頭含有“一”,“一”裡頭也含著(合成)“五”(一與五相含)。“十”,則是兩個“五”(十含二五)。


非:𣃈半,進前取也,前則中無為半,猶端也。前後取則“端中”也。𣃈必半,“無”與“非半”,不可斫也。

【白話】 非(論分半與端點):截取一半,若總是向前一段去取,那麼前面的部分就再沒有可分成兩半的餘地,於是成了不可再分的“端”(點)。若前後兩頭都取,那就成了“端在中間”的情形。一截木總要被分成兩半——所謂“無(不可分)”與“非半(不再是半)”,是說到了那不可再砍開的地步(分至極限即成端)。


可無也:已給則當給,不可無也。久有窮無窮。

【白話】 可無也(論已成之事不可使其無):已經給付了,就應當算作給付了,不可使它變成沒給(既成不可無)。時間(久)有有窮的、也有無窮的(時間可有限可無限)。


正:九,無所處而不中縣,摶也。

【白話】 正(論懸中、摶圓):(在球體的)正中,無論放在哪個位置都不偏離懸掛的中心,因為它是渾圓的(摶,球形之物懸之必中)。


傴宇不可偏舉,字也。進行者先敷近,後敷遠。

【白話】 (論空間不可一舉而盡):僂曲的空間(傴宇)不能片面地、一舉而窮盡地列舉,這就是“宇”(空間無盡)。行進的人,先鋪展(行經)近處,然後才鋪展到遠處(行必由近及遠)。


行:者行者必先近而後遠。遠修近修也,先後久也。民行修必以久也。

【白話】 行(論行須由近及遠、歷時):凡行走的人必定先經過近處而後到達遠處。說遠的距離、近的距離,其先後之別正體現了時間的流逝(久)。人行走經歷路程,必定要花費時間(行有久,空間歷程必伴時間)。


一:方貌盡。俱有法而異,或木或石,不害其方之相合也,盡貌,猶方也。物俱然。

【白話】 一(論同形異質不害其同):凡是方形,其形貌都相同(窮盡方之共相)。它們都合於同一法則卻質料各異,或是木的、或是石的,但這並不妨礙它們的“方”彼此相合(同形)。窮盡其形貌,都同是“方”。萬物(凡有共相者)都是如此(形同而質可異)。


牛狂與馬惟異,以牛有齒、馬有尾,說牛之非馬也,不可。是俱有,不偏有、偏無有。曰之與馬不類,用牛角、馬無角,是類不同也。若舉牛有角、馬無角,以是為類之不同也,是狂舉也,猶牛有齒,馬有尾。

【白話】 (論牛馬之異不在零碎特徵):胡亂地把牛與馬說成相異,憑“牛有齒、馬有尾”來論證“牛不是馬”,這是不行的。因為這(齒、尾)是兩者都有的,並非牛獨有、馬全無。要說牛與馬不同類,應當用“牛有角、馬無角”(一有一無之別)來說,這才是類的不同。如果光舉“牛有角、馬無角”就拿它當作“類不同”的根據,那也是胡亂舉證,因為這跟“牛有齒、馬有尾”是一樣的(都是偏舉,非定類之本)。


“或不非牛而‘非牛也’可,則或非牛或牛而‘牛也’可。故曰:‘牛馬非牛也’未可,‘牛馬牛也’未可。”則或可或不可,而曰“牛馬牛也,未可”亦不可。且牛不二,馬不二,而牛馬二。則牛不非牛,馬不非馬,而牛馬非牛非馬,無難。

【白話】 (論“牛馬”合稱之是非):“倘若說‘不是非牛(即承認是牛)’卻又說‘非牛’是可以的,那麼‘或非牛、或牛’而說成‘是牛’也就可以。所以說:‘牛馬不是牛’這話講不通,‘牛馬是牛’這話也講不通。”——既然或可或不可(都不成立),那麼單說“‘牛馬是牛’講不通”也同樣不能成立。況且,牛不是二(牛隻是牛這一類)、馬不是二,可“牛馬”合起來是二(二類);那麼牛固然不是非牛、馬固然不是非馬,而“牛馬”這個合稱既非(單純的)牛、也非(單純的)馬,這並沒有什麼矛盾難解之處(合稱兼二,自非單類)。


彼:正名者彼此彼此可。彼彼止於彼,此此止於此,彼此不可。彼且此也,彼此亦可。彼此止於彼此,若是而彼此也,則彼亦且此此也。

【白話】 彼(論正名中“彼此”之用):端正名稱時,把“彼”“此”各指其所指,是可以的。“彼”只用來指那個“彼”、“此”只用來指這個“此”,那麼(彼此各守一名)就不能互換混用。倘若“彼”同時也是“此”(一物兼為彼此),那麼彼此通用也是可以的。彼此各限於其所指(的對象),如果是這樣而又互稱彼此,那麼“彼”也就同時是“此”、“此”也同時是“彼”了(名各有指,然依對象可互換)。


唱無過,無所周,若稗。和無過,使也,不得已。唱而不和,是不學也。智少而不學,必寡。和而不唱,是不教也。智而不教,功適息。使人奪人衣,罪或輕或重;使人予人酒,或厚或薄。

【白話】 (論唱和、教學):發起倡導(唱)若無過失,就無所遍及(孤唱不周);就像稗子(雖似禾而不實)。應和(和)若無過失,那是被動順應、不得已而為。只唱而無人和,那是(人)不肯學;智識本就少又不學,必然更加貧乏。只和而不唱(倡導),那是(人)不肯教;有智識卻不施教,功業便恰好止息了。讓人去搶別人衣服,罪有輕有重;讓人給別人送酒,情誼也有厚有薄(同一舉動,情由有別)。


聞:在外者所不知也。或曰,“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”,是所不智若所智也。猶白若黑也,誰勝?是若其色也,若白者必白。今也智其色之若白也,故智其白也。夫名以所明正所不智,不以所不智疑所明。若以尺度所不智長。外,親智也;室中,說智也。

【白話】 聞(論由所知推所不知):屋外的東西,是(屋內人)所不知道的。有人說:“屋裡那人的膚色就像這(屋外人)的膚色。”這是用所不知去比附所知。這就如同問“白像黑(一樣)嗎,誰勝”一樣(不可比)。若說“它的顏色就像這(已知的白)”,那麼(屬白者)凡是白的就必定是白。如今既知道它的顏色像白,所以就知道它是白的了。名稱是用已明白的去校正所不知道的,而不能拿所不知道的去攪亂已明白的。這就像用尺去量度那未知的長度(以已知量未知)。屋外之物,是親眼所知(親知);屋中之物,是經推說而知(說知)。


以:悖,不可也。出入之言可,是不悖,則是有可也。之人之言不可,以當必不審。

【白話】 以(論言之悖與不悖):自相矛盾(悖),是不可成立的。出口入耳之言若能成立(說得通),那就不悖,那就是有可成立之處。某人的話若不能成立,拿它當真就必定不審實(言悖則不可執為據)。


惟:謂是霍,可。而猶之非夫霍也,謂彼是是也,不可。謂者毋惟乎其謂。彼猶惟乎其謂,則吾謂不行。彼若不惟其謂,則不行也。

【白話】 惟(論稱謂不可強人遵從):把這隻叫作“霍”,可以;但它畢竟不是那隻“霍”,硬要說“那隻就是這隻”,則不可。稱謂者不必強求別人非按自己的叫法不可(毋惟乎其謂)。對方若硬要別人順從他的叫法,那麼我的稱謂就行不通了;對方若不強求順從他的叫法,那(強人從己的做法)本就行不通(名由人定,不可強同)。


無:“南者有窮則可盡,無窮則不可盡。有窮無窮未可智,則可盡不可盡不可盡未可智。人之盈之否未可智,而必人之可盡不可盡亦未可智,而必人之可盡愛也,悖。”人若不盈先窮,則人有窮也,盡有窮無難。盈無窮,則無窮盡也,盡有窮無難。

【白話】 無(論南方有窮無窮與愛人):“南方若是有窮的就可以走遍,若是無窮的就不可走遍。有窮無窮既然還無從確知,那麼可盡不可盡也就無從確知。人(在其中)是否充滿其間還無從確知,那麼人是否可盡(數遍)也必然無從確知,可見硬說‘人可以盡愛’,是自相矛盾的。”——(反駁:)人若不能填滿那有窮之地,則人是有窮(有限)的,把有窮者愛遍並無困難;人若填滿了無窮之地,則無窮之地也就被填盡了(人隨之有窮),把它愛遍同樣沒有困難(無論有窮無窮,盡愛皆可)。


不:“二智其數,惡智愛民之盡文也?或者遺乎?”其問也盡問人,則盡愛其所問。若不智其數而智愛之盡文也,無難。

【白話】 不(論不知其數仍可盡愛):“連二(數目)都知不全,怎能知道愛民已經愛遍(盡文)了呢?莫非有遺漏的吧?”——他發問時是把人都問遍了,那就等於把所問的人都愛遍了。可見即便不知道人的確數,也照樣知道已把人愛遍,這並無困難(不必知數即可盡愛)。


仁:仁,愛也;義,利也。愛利,此也,所愛所利,彼也。愛利不相為內外,所愛利亦不相為內外。其為仁,內也,義,外也,舉愛與所利也,是狂舉也。若左目出,右目入。

【白話】 仁(論仁義內外):仁,就是愛;義,就是利。能愛、能利,是在“此”(主體一方);所愛、所利的對象,是在“彼”(客體一方)。愛與利不分內外,所愛、所利也不分內外。如果說“仁(愛)屬內、義(利)屬外”,把(能)愛歸內、把所利歸外,那是胡亂區分(狂舉),就像左眼往外凸、右眼往裡凹(強分內外,失其實)。


學:也以為不知學之無益也,故告之也。是使智學之無益也,是教也。以學為無益也教,悖。

【白話】 學(論“學無益”之說自悖):(有人)以為人不懂得“學無益”,所以要告訴他。可這(一告訴)恰恰是使人知道、學到了“學無益”,這正是在施教(學之有益)。所以拿“學無益”去教人,是自相矛盾的(言學無益本身即用學之效)。


論誹誹之可不可以理,之可誹,雖多誹,其誹是也。其理不可誹,雖少誹,非也。今也謂多誹者不可,是猶以長論短。

【白話】 (論非議之當否在理):評判“誹謗(非議)”可不可以,要看道理:若那對象確實該非議,即便非議得再多,它的非議仍是對的;若那道理本不該非議,即便非議得再少,也是錯的。如今卻說“非議多的就不對”,這就好比拿“長”去評論“短”(以量多寡論是非,謬)。


不:誹非,己之誹也。不非誹,非可非也,不可非也。是不非誹也。

【白話】 不(論非議本身不可一概否定):非議那錯誤(誹非),本身是“我”所發的非議。不否定(別人的)非議——是非議(中確有)可非議者,(也有)不可非議者(須分別對待)。所以不能一概地否定一切非議(誹未必皆當否)。


物:甚長、甚短,莫長於是,莫短於是。是之是也,非是也者,莫甚於是。

【白話】 物(論極端之“是非”):極長、極短(之物),沒有比它更長的、沒有比它更短的。說它是“是”(如此)的(極致),那麼“非是”(不如此者)也沒有比它更甚的了(極端者既是其是之最,亦非其非之最)。


取:高下以善不善為度,不若山澤。處下善於處上,下所請上也。

【白話】 取(論高下以善否為度):高下以好壞(善不善)為衡量標準,並不像山澤(那樣以實際地勢高低為準)。處於“下”反而勝過處於“上”,是因為下位者所求的正是上位者(之德,屈己求賢;以善否論高下,不以位之高低)。


不是:是則是且是焉。今是不文於是而不於是,故是不之是。不文則是而不文焉。今是文於是而文與是,故文與是不文同說也。

【白話】 不是(論“是”與“文(彣,文飾/相符)”的關係):是“是”,那它就既是“是”、又安於其為“是”。如今這個“是”與那個“是”並不相符(不文於是),又不安處於那個“是”,所以這個“是”就不能成其為那個“是”。不相符,就只是“是”而不帶文飾罷了。如今這個“是”與那個“是”相符(文於是),並且與“是”同在,所以“文(相符)”與“是”,其實是“不文”同樣可說的——(合而言之,是非相符與否,關鍵在於‘是’與‘文’是否一致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