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 · 第35篇
止:彼以此其然也,说是其然也;我以此其不然也,疑是其然也。
【白话】 止(用反例驳倒一个普遍论断):对方根据这一事例认定事情就是如此,于是去论证这事就是这样;而我根据另一事例指出事情并非如此,从而使他原来的论断变得可疑、动摇起来(一个反例就足以推翻全称命题)。
谓四足兽,与牛马1与,物尽异2,大小也。此然是必然,则俱。1. 牛马 : 原作“生鸟”。2. 异 : 原作“与”。
【白话】 (论“异类不比”)说四足兽,与牛、马并举,这些事物彼此完全不同,差别有大有小(不能放在同一标准下比较)。说“此是如此,是就必然如此”,那才是彼此一致、可比的。
马1麋同名俱斗、不俱二,二与斗也。包肝肺,子爱也。橘、茅,食与抬也。白马多白,视马不多视,白与视也。为丽不必丽,不必丽与暴也,为非以人,是不为非。若为夫勇,不为夫。为屦以买衣为屦,夫与屦也。1. 马 : 原作“为”。
【白话】 (举若干异类相比之例)马与麋同被称作“能斗”,但“都能斗”并不等于“两者是同一类”,相同的只是“斗”这一点罢了。包裹着肝肺去爱护,这是疼爱子女(之心,比的是“爱”这一点)。橘子和茅草,可比的只是“吃”和“拿取”这件事。白马上的白多,看马时却并不因此看得多,这里可比的是“白”与“看”(分属不同范畴)。做某事虽华美却未必算“丽”,未必算丽,那是和“暴露”相比而言的;做坏事并不是为了害人,所以那并不算作真正的为非作歹。好比逞匹夫之勇,那并不能算作真正的勇者之为。又如做鞋,拿买来的衣去当作做鞋,这是把“衣”与“鞋”相混(异类相比之误)。
二与一亡,不与一在,偏去未。有之1实也,而后谓之;无之2实也,则无谓也。不若敷与美,谓是则是固美也,谓也则是非美。无谓则报也。1. 之 : 原作“文”。2. 之 : 原作“文”。
【白话】 (论“偏有偏无”)二之中去掉其一,剩下的就不与“一”并存,而是单独的“一”存在了,这就是“偏去”(部分去掉)的情形还未谈尽。有某物的实存,然后才能去称谓它;没有某物的实存,就无从称谓。这不同于“敷陈与赞美”的情形:称它美时,它本来就实在是美的;而光去称谓某物,并不等于那物就是美。没有所指的实而空作称谓,那只是空话回应罢了。
见不见离,一二不相盈,广修坚白。
【白话】 (论坚白相离)所见与所不见是相分离的(看见白看不见坚),一与二不能互相充满、彼此占据同一处,正如宽度、深度(长度)与坚、白(属不同维度,各不相盈)。
举不重不与箴,非力之任也;为握者之觭倍,非智之任也。若耳目。
【白话】 (论非力非智之事)举起轻物并不比举针更费力,这并非力气所能左右的;握着的东西一头偏多一倍,这也不是智巧所能裁决的。就像耳目(各司其职,无关多寡轻重)。
异:木与夜孰长?智与粟孰多?爵、亲、行、贾四者孰贵?麋与霍孰高?麋与霍孰霍?𧈳与瑟孰瑟?
【白话】 异(异类不可比量):木头与黑夜哪个更长?智慧与粟米哪个更多?爵位、亲情、品行、价钱这四样哪个更贵?麋鹿与𩢲(霍,鹤类)哪个更高?麋鹿与𩢲哪个更像𩢲?蟋蟀(𧈳)与瑟哪个更像瑟?(这些都不可类比)。
偏:俱一无变。
【白话】 偏(部分):(两物)都算作“一”,没有变化(合在一起也只是一类罢了)。
假:假必非也而后假。狗,假霍也,犹氏霍也。
【白话】 假(假借、假托):所谓“假”,必定是本非如此而后才称之为“假”。把狗叫作“霍”,这是假托的“霍”,正如把某姓氏借称为“霍”一样(名实不副的假名)。
物:或伤之,然也;见之,智也。告1之,使智也。1. 告 : 原作“吉”。
【白话】 物(论“然/知/告”三种状态):有人被伤害,这是已然之事实;亲眼看见它,这是亲知;把它告诉别人,是使别人也知道它(事实、亲知、传告三者层层不同)。
疑:逢为务则士,为牛庐者夏寒,逢也。举之则轻,废之则重,非有力也。沛从削,非巧也,若石羽,循也。斗者之敝也,以饮酒,若以日中,是不可智也,愚也。智与?以已为然也与?愚也。
【白话】 疑(疑似而非真因):草棚(“逢”)做成屋舍便有了士(人居住),用牛皮搭的庐舍夏天反而凉爽,这是“逢”(草棚)之故(似有因实则偶然)。举起它就觉得轻,放下它就觉得重,这并不是真有什么力气在变。水从削过的滑面流下,并非有什么巧妙,就像石头比羽毛先落,那只是顺着自然之理罢了。斗者打得疲败了,便以为是喝了酒所致,又如把某事归因于正午时分,这种归因是不能确知的,是糊涂之见。这究竟是真知呢?还是只把自己以为的当成事实呢?那其实是糊涂。
俱:俱一,若牛马四足;惟是,当牛马。数牛数马则牛马二;数牛马则牛马一。若数指,指五而五一。
【白话】 俱(一与多的合分):合在一起算作“一”,比如牛和马合称都是四足;只就此而言,对应的是“牛马”这个合称。分别数牛、数马,那么牛马就成了“二”;合起来数“牛马”,那么牛马就是“一”。好比数手指,手指有五而合数则为一(同一对象,数法不同则数目不同)。
长宇:徙而有处,宇。宇南北,在且有在莫,宇徙久。
【白话】 长宇(论空间):移动而占有处所,这就是“宇”(空间)。空间有南北方向,此时有所在、彼时也有所在,空间是随时间推移而展开的(宇随久而徙)。
无坚得白,必相盈也。
【白话】 (论坚白相盈):离开了“坚”就只能得到“白”,可见坚与白必定是互相充满、共处于石中的(与上文坚白相离之说相对,此言其相盈)。
在:尧善治,自今在诸古也。自古在之今,则尧不能治也。
【白话】 在(论古今):尧善于治理,是从今天的眼光去追述那古代的尧。若把古代的尧搬到今天来,那尧就未必能治理好了(评价随时世而异)。
景:光至景亡,若在尽可1息。1. 可 : 原作“古”。
【白话】 景(影一):光一照到,影子就消失,就像在尽头处可以休止一样(光至则景亡)。
景:二光夹一光,一光者景也。
【白话】 景(影二):两道光夹着一道(被遮的)光,那中间未被照到的一道,就是影子。
景:光之人煦若射。下者之人也高,高者之人也下。足敝下光,故成景于上。首敝上光,故成景于下。在远近有端,与于光,故景㢓内也。
【白话】 景(影三):光照人时如同箭一样直射。位置低处发出的光照到人身较高的部位,位置高处发出的光照到人身较低的部位(光线交叉)。脚遮住低处的光,所以在上方成影;头遮住高处的光,所以在下方成影。在远近之间存在一个交点(端),光线在那里相交,所以影子是倒映在内的(小孔成倒像之理)。
景日之光反烛人,则景在日与人之间。
【白话】 景(影四):太阳的光反射回来照人,那么影子就落在太阳与人之间(反光成影)。
景:木柂,景短大。木正,景长小。火1小于木,则景大于木。非独小也,远近。1. 火 : 原作“大”。
【白话】 景(影五):木杆倾斜,影子就短而粗;木杆端正竖直,影子就长而细。火(光源)比木杆小,那么影子就比木杆大。影的大小不只取决于光源大小,还取决于光源的远近。
临:正鉴景寡。貌能、白黑、远近、柂正、异于光。鉴景当俱,就,去亦1当俱,俱用北。鉴者之臭于鉴,无所不鉴。景之臭无数而必过,正故同处,其体俱然,鉴分。1. 亦 : 原作“尔”。自孙诒让《墨子闲诂》改。
【白话】 临(论镜照):用平面镜照,影像只有一个。容貌姿态、黑白、远近、斜正,都依从于光(随光而成像)。镜中之像与物应当相应,物靠近,像离去(远离)时也应当相应,二者方向相反(俱用相反之向)。镜面对着所照之物,就无所不照。影像本身没有定数却必随物而变,像端正是因为像与物处于相对的同一线上,物体各部分都如此对应,整个镜面分映出全像。
鉴:中之内,鉴者近中,则所鉴大,景亦大;远中,则所鉴小,景亦小,而必正。起于中缘正而长其直也。中之外,鉴者近中,则所鉴大,景亦大;远中,则所鉴小,景亦小,而必易。合于而长其直也。
【白话】 鉴(凹面镜,球心“中”之内外):在球心以内,照镜者越靠近球心,所照范围越大,像也越大;越远离球心,所照范围越小,像也越小,而像必定是正立的。这是因为从球心起、沿正向延展并伸长其直线(光路)而成。在球心以外,照镜者越靠近球心,所照越大、像也越大;越远离球心,所照越小、像也越小,而像必定是倒立的。这是因为光线会合后再延伸其直线而成(凹镜成像随物在焦点内外而正倒)。
鉴:鉴者近则所鉴大,景亦大;亣1远,所鉴小,景亦小,而必正。景过正故招。1. 亣 : 原作“亦”。
【白话】 鉴(凸面镜):照镜者靠近,则所照范围大、像也大;离得远,则所照小、像也小,而像必定是正立的。当像超出正位时就会显得招展放大(凸镜成正立缩小之像)。
负:衡木加1重焉而不挠,极胜重也。右校交绳,无加焉而挠,极不胜重也。衡加重于其一旁必捶,权重相若也。相衡则本短标长,两加焉重相若,则标必下,标得权也。1. 加 : 原作“如”。孙诒让《墨子闲诂》
【白话】 负(论杠杆承重):横木上加重物而不弯折,是因为这一端(极、支点处)能胜过那重量。若在交结绳处加力(指右端校正交绳),不加重物反而弯折,是因为那一端承不住自身之重。横木只在一旁加重就必定下垂倾倒,是因为重量与杠杆的权衡不平衡。两端相称时,靠本(近支点、力臂短)的一端臂短,靠标(远端)的一端臂长,两端加上相等的重,则标端必往下沉,因为标端占了力臂长的便宜(标得权)。
挈:有力也,引无力也。不正所挈之止于施也,绳制挈之也,若以锥刺之。挈,长重者下,短轻者上,上者愈得,下下者愈亡。绳直权重相若,则正矣。收,上者愈丧,下者愈得,上者权中尽,则遂。
【白话】 挈(提举与牵引):向上提举要用力,向下牵引则较省力。所提之物若不端正,问题出在用力的施加上;用绳子来制约、提起它,就像用锥子去刺穿它(着力点要准)。提举时,长而重的一端往下,短而轻的一端往上;上端越提越得力,下端则越往下越失力。绳子端直、重量与权衡相称,物就端正了。若收引时,则上端越收越失,下端越收越得;当上端的权衡用尽,物就顺势而下(坠落)了。
挈:两轮高,两轮为輲,车梯也。重其前,弦其前,载弦其前,载弦其軲,而县重于其前。是梯挈且挈则行。凡重,上弗挈,下弗收,旁弗劫,则下直杝,或害之也流。梯者不得流直也。今也废尺于平地,重不下,无旁也。若夫绳之引軲也,是犹自舟中引横也。
【白话】 挈(论车梯与提引):前两轮高,后两轮做成实心轮(輲),这就是车梯。在它前部加重,在前部系上弦绳,把弦绳装载于前,又把弦绳系在车轴(軲)上,再在它前部悬挂重物。这样车梯一面提举、一面牵引,就能行进。凡是重物,上不提、下不收、旁不挡,就会顺着倾斜往下直坠,是因为有东西在牵动它向下流动。车梯(用绳牵引)就使它不能任意下流直坠。如今把一根尺放在平地上,重物并不下坠,那是因为没有旁侧的牵引落差。至于用绳去拉车轴,那就好比人在船中拉横木(在动体内部用力,与外部无关)。
倚:倍、拒、坚、䠳,倚焉则不正。
【白话】 倚(论倾倚不正):倍、拒、坚、䠳这几种支撑方式,一旦倚靠,就会不端正(倚则失其正)。
谁:𥩵石、垒石耳。夹𡨦者法也。方石去地尺,关石于其下,县丝于其上,使适至方石。不下,柱也。胶丝去石,挈也;丝绝,引也。木变而名易,收也。
【白话】 (论悬丝测柱):竖石、叠石而已。夹持嫦娥(𡨦,指测量装置)的是一定法则。把方石离地一尺架起,在它下方穿过一根横石(关石),又在它上方悬一根丝线,使丝线恰好垂到方石。若丝线不下垂,是石在下面支撑着(柱也);用胶把丝线粘住、离开石头去拉,是“挈”(提举);丝线绷断,是“引”(牵引过度)。木料变换了而名称随之改换,那是“收”(收引使其变位)。
买:刀、籴相为贾。刀轻则籴不贵,刀重则籴不易。王刀无变,籴有变。岁变籴,则岁变刀。若鬻子。
【白话】 买(论钱粮互为价):钱(刀币)与粮(籴)互相作为对方的价格。钱贱(轻),粮价就不贵;钱贵(重),粮价就不易(不贵亦不贱,难得)。官铸的标准钱(王刀)面值不变,而粮价是有涨落的。年成变了粮价就变,粮价变了钱的实际购买力也随之而变。就像卖儿女(凶年贱卖,价随世变)。
贾:尽也者,尽去其以不雠也。其所以不雠去,则雠正1。贾也宜不宜正2欲不欲,若败邦鬻室嫁子。1. 正 : 原作“缶”。2. 正 : 原作“缶”。
【白话】 贾(论尽价、议价):所谓“尽”,就是把那些使货物卖不出去的因素全部去掉。使它卖不掉的因素一去除,就能正常卖出(雠正,售出)。定价合宜不合宜,要看买卖双方愿不愿意,就像败亡之国卖屋、嫁女(不得已而随行就市)。
无:子在军,不必其死生;闻战,亦不必其生。前也不惧,今也惧。
【白话】 无(论情随境变):儿子在军中,并不一定就死或生;听说打了仗,也不一定他就活着。先前不曾恐惧,如今却恐惧起来了(情绪因境况而生灭)。
或:知是之非此也,有知是之不在此也,然而谓此南北,过而以已为然。始也谓此南方,故今也谓此南方。
【白话】 或(论方位之名随移而误):知道这(处)不是那(处),也知道这不在那里,然而仍把这里说成是南、是北,那是错过了实情却仍把自己原先的说法当作正确。起初把这里叫作南方,所以如今还把这里叫作南方(方位随人移而其名当变,固守则误)。
智:论之非智无以也。
【白话】 智(论辩离不开知):议论、立说如果离开“知”就没有办法进行(智为论之本)。
谓:“所谓非同也,则异也。同则或谓之狗,其或谓之犬也;异则或谓之牛,牛或谓之马也。俱无胜。”是不辩也。辩也者,或谓之是,或谓之非,当者胜也。
【白话】 谓(论辩之有胜负):“所争论的对象若不是同一物,那就是相异之物。若是同一物,有人称它为‘狗’,另有人称它为‘犬’(名异实同);若是相异之物,有人称这为‘牛’,有人却把牛称为‘马’(实异)。这两种情形都分不出胜负。”——这种说法是不成其为‘辩’的。所谓‘辩’,是指一方说‘是’、一方说‘非’,谁说得合乎事实谁就胜(辩必有胜)。
无:让者酒,未让始也。不可让也。
【白话】 无(论让须有可让之实):礼让别人喝酒,若还没开始让,就谈不上“让”。(无酒可让时)是无从谦让的(让须有其实)。
于石一也,坚白二也,而在石。故有智焉,有不智焉,可。
【白话】 (论可知可不知并存):就石头而言它是一个整体,就坚与白而言则是二(两种属性),而它们都在这块石头中。所以对它可以有所知(知白),同时又有所不知(不知坚),这是说得通的。
有指:子智是,有智是吾所先举,重则。子智是,而不智吾所先举也,是一。谓“有智焉,有不智焉”也。若智之,则当指之智告我,则我智之,兼指之以二也。衡指之,参直之也。若曰,“必独指吾所举,毋举吾所不举”,则者固不能独指。所欲相不传,意若未校。且其所智是也,所不智是也,则是智是之不智也,恶得为一?谓而“有智焉,有不智焉”。
【白话】 有指(论一物可兼知与不知):你知道这个,而它正是我先前所指举的,(你知它)就重合于我所举。你知道这个,却不知道它就是我先前所举的,这二者其实是同一物。这就叫“对它有所知、又有所不知”。倘若你真知道它,就应当把所指的内容明确告诉我,那我也就知道了,这是兼用两种指认。横向并举地去指认,是把它们对照、并直地核对。倘若有人说“你必须只指我所举的,不准指我所未举的”,那么发难者自己其实根本无法单独地指明(一物多名,不能强割)。所要相对应的内容传达不出来,意思就好像没能核对清楚。况且,他所知道的正是这个,他所不知道的也正是这个,这就等于知道“对这个有所不知”,那又怎能强说它是“一”(只许一种指认)呢?所以才说“对它有所知、又有所不知”。
所:春也,其执固不可指也。逃臣,不智其处。狗犬,不智其名也。遗者,巧弗能两也。
【白话】 所(论有些对象无法指实):春天,其实质本来就是无法指点出来的(抽象时段)。逃亡的臣子,不知道他身在何处。狗与犬,(同物异名时)一时叫不出它的名。遗落之物,再巧的人也无法两样兼得(指其名与处)。
智:智狗,重智犬,则过;不重,则不过。
【白话】 智(论“重知”之过):已经知道是狗,又重复去知道它是犬,那就是多此一举(过);若不算重复,就没有过失(同物异名,重知则赘)。
通:问者曰,“子智𩥡乎?”应之曰,“𩥡何谓也?”彼曰,“𩥡施。”则智之。若不问𩥡何谓,径应以弗智,则过。且应必应问之时。若应长,应有深浅大常中在兵人长。
【白话】 通(论问答须先通其名):发问者说:“你知道𩥡吗?”应当反问他:“𩥡指的是什么?”他说:“𩥡就是骡(施)。”这样就知道了。若不先问清𩥡是什么,就径直回答说“不知道”,那就错了。而且回答必须切合发问的当下情境。如果对方问得长(含混宽泛),回答就要分辨深浅、大小、常变、内外、兵戎、人事、长短等不同情形(视问而答)。
所:室堂,所存也。其子,存者也。据在者而问室堂,恶可存也?主室堂而问存者,孰存也?是一主存者以问所存,一主所存以问存者。
【白话】 所(论“存”与“所存”之辨):屋堂,是处所、是“所存”(存放的地方);他的儿子,是“存者”(存在于其中的人)。若依据“存在于其中的人”去问屋堂,怎么能问出“所存之处”呢?若以屋堂(所存之处)为主去问“存者”,又问得出“谁存在其中”吗?这是说:一种是以“存者”为主来问“所存之处”,一种是以“所存之处”为主来问“存者”(主宾不同,问法各异)。
五:合水土火火。离。然火铄金,火多也。金靡炭,金多也。合之府水,木离木若识麋舆鱼之数,惟所利。
【白话】 五(论五行相胜):水、土、火(火)相合(五行相杂)。也可相离。火能熔化金,是因为火多(势盛者胜);金能磨损炭,是因为金多。把它们合到水府(聚水之处),木与木相离,就好比辨识麋、车(舆)、鱼的数目,只看哪样有利于(取用)罢了(五行无定胜,胜负在多寡)。
无:欲恶伤生损寿,说以少连。是谁爱也,尝多粟。或者欲不有能伤也,若酒之于人也。且𢜔人利人,爱也。则唯𢜔弗治也。
【白话】 无(论欲恶与爱):欲求与厌恶会伤生减寿,可用“以少相连”来说明(节制则相宜)。这难道是爱(养生)吗?曾经多吃粟米(饱食反伤身)。也有这样的情形:纵欲未必都能伤人,就像酒对于人(适量无害)。况且,使人得利、给人好处,这才是爱。那么唯有一味纵情(𢜔)是不可放任不治的。
损:饱者去馀,适足不害。能害饱,若伤麋之无脾也。且有损而后益智者,若虐病之之于虐也。
【白话】 损(论减损反而有益):吃饱的人去掉多余的食物,恰到好处不会有害。但过度的“损”也能伤害到本该饱足的人,就像伤了麋鹿使它没了脾(损过则害)。况且也有先减损而后反增益智识的,就像得了疟疾(虐病)之后对疟疾反倒更有了解(适度之损可致益)。
智:以目见。而目以火见,而火不见。惟以五路智,久不当,以目见若以火见。
【白话】 智(论以目以火而见):靠眼睛去看,而眼睛又是借着火(光)才能看见,可火(光)本身并不会“看”。只就五官(五路)这一渠道来说,时间久了就对不上(不能持久),(其实)靠眼睛看,就如同靠火光看一样(目须借光,光非能见者)。
火:谓火热也,非以火之热我有,若视日。
【白话】 火(论热之所在):说火是热的,并不是说火的热被“我”所占有(热在火不在我),就像看太阳(光热在日,非在目)。
智:杂所智与所不智而问之,则必曰:“是所智也,是所不智也。”取、去俱能之,是两智之也。
【白话】 智(论兼知所知与所不知):把所知道的与所不知道的混在一起来问,那人必定会说:“这是我知道的,这是我不知道的。”能够分别取(认知)和去(排除)两者,这就是对二者都有所知了(能辨知与不知,即兼知之)。
无:若无焉,则有之而后无;无天陷,则无之而无。
【白话】 无(论两种“无”):如果是“原本有而后没有”这种无,那是先有了它而后才没有;至于“天不会塌陷”这种无,则是本来就没有、而且永远不会有(一为先有后无,一为本无恒无)。
擢:疑,无谓也。臧,也今死,而春也得文,文死也可。且犹是也。
【白话】 擢(论拔取、迁移之名实):含糊不定,就无从称谓。臧(人名),如今死了,而当初春天里他还得了文(书写、文采之名);说他在春天“死了”也未尝不可(指彼时之臧已非今日之臧)。这道理也类同如此(名随时变)。
且:且必然,且已、必已。且用工而后已者,必用工后已。
【白话】 且(论“将”与“已”):“且”是“将要必然如此”,“已”是“必定已经如此”。凡需用工夫然后才算“已”(完成)的,就必定要用足工夫之后才算完成(将然与已然之别)。
均:发均,县轻;而发绝,不均也。均,其绝也莫绝。
【白话】 均(论受力均匀则不断):头发受力均匀,所悬之重便轻匀(不致断);而头发会断,是因为受力不均匀。若真正均匀,那它本不该断的地方就不会断(均则力分而不绝)。
尧:霍,或以名视人,或以实视人。举友富商也,是以名视人也。指是臛也,是以实视人也。尧之义也,是声也于今,所义之实处于古。若殆于城门与于臧也。
【白话】 尧(论以名示人与以实示人):“霍”这个对象,有人是用名称来指给人看,有人是用实物来指给人看。举出“我的朋友是富商”,这是用名称指示人;指着这只𩢲(臛)说,这是用实物指示人。尧的德义,其声名传到今天,而所称道之德义的实事则发生在古代。这就像(守在)城门口去等候、与(守候)臧(终能遇见)一样(名传于今,实存于古)。
狗:狗,犬也。谓之杀犬,可。若两脾。
【白话】 狗(论同物异名之杀):狗,就是犬。说“杀犬”,是可以的(同物故可换名)。就像(一只动物的)两片脾(异名而同实)。
使:令使也。我使我,我不使,亦使我。殿戈亦使殿,不美,亦使殿。
【白话】 使(论“使”的层次):所谓“使”,是发出命令去差使。我支使我自己,即便我(看似)不被支使,其实也是我在支使我(自令亦使)。用殿戈(兵器)也是在驱使(殿,指持戈之卒),即使做得不漂亮,那也仍是在“使殿”(驱使行事,成败不改其为使)。
荆:沈,荆之见也。则沈浅非荆浅也,若易五之一。
【白话】 荆(论视深之失):水中显得浅(沈,沉没处),是荆(楚地之水)所呈现的样子。但水看上去浅,并不等于荆地的水真浅,就像把“五”错当成“一”(视觉之误,以浅为实则谬)。
以:楹之抟也,见之,其于意也不易,先智,意相也。若楹轻于秋,其于意也洋然。
【白话】 以(论意中之像不随实而变):柱子(楹)是圆的,看见它时,它在意念中(的形象)并不会改变;预先就知道,意念中的像(与实物)相合。倘若说柱子轻于秋毫,那在意念中就显得空泛茫然、不可信了(意象当合于先知之实,违实则虚)。
段、椎、锥俱事于履,可用也。成绘屡过椎,与成椎过绘屡,同,过仵也。
【白话】 (论工具皆可用、过失相当):锻锤(段)、椎、锥这些工具都用于制鞋,都是可用的。把绘屦(绣花鞋)做坏(“过”)了椎,与把椎做坏了绘屦,二者是一样的,过失彼此相当(仵,相匹)。
一:五有一焉,一有五焉。十,二焉。
【白话】 一(论数中之分合):“五”里头含有“一”,“一”里头也含着(合成)“五”(一与五相含)。“十”,则是两个“五”(十含二五)。
非:𣃈半,进前取也,前则中无为半,犹端也。前后取则“端中”也。𣃈必半,“无”与“非半”,不可斫也。
【白话】 非(论分半与端点):截取一半,若总是向前一段去取,那么前面的部分就再没有可分成两半的余地,于是成了不可再分的“端”(点)。若前后两头都取,那就成了“端在中间”的情形。一截木总要被分成两半——所谓“无(不可分)”与“非半(不再是半)”,是说到了那不可再砍开的地步(分至极限即成端)。
可无也:已给则当给,不可无也。久有穷无穷。
【白话】 可无也(论已成之事不可使其无):已经给付了,就应当算作给付了,不可使它变成没给(既成不可无)。时间(久)有有穷的、也有无穷的(时间可有限可无限)。
正:九,无所处而不中县,抟也。
【白话】 正(论悬中、抟圆):(在球体的)正中,无论放在哪个位置都不偏离悬挂的中心,因为它是浑圆的(抟,球形之物悬之必中)。
伛宇不可偏举,字也。进行者先敷近,后敷远。
【白话】 (论空间不可一举而尽):偻曲的空间(伛宇)不能片面地、一举而穷尽地列举,这就是“宇”(空间无尽)。行进的人,先铺展(行经)近处,然后才铺展到远处(行必由近及远)。
行:者行者必先近而后远。远修近修也,先后久也。民行修必以久也。
【白话】 行(论行须由近及远、历时):凡行走的人必定先经过近处而后到达远处。说远的距离、近的距离,其先后之别正体现了时间的流逝(久)。人行走经历路程,必定要花费时间(行有久,空间历程必伴时间)。
一:方貌尽。俱有法而异,或木或石,不害其方之相合也,尽貌,犹方也。物俱然。
【白话】 一(论同形异质不害其同):凡是方形,其形貌都相同(穷尽方之共相)。它们都合于同一法则却质料各异,或是木的、或是石的,但这并不妨碍它们的“方”彼此相合(同形)。穷尽其形貌,都同是“方”。万物(凡有共相者)都是如此(形同而质可异)。
牛狂与马惟异,以牛有齿、马有尾,说牛之非马也,不可。是俱有,不偏有、偏无有。曰之与马不类,用牛角、马无角,是类不同也。若举牛有角、马无角,以是为类之不同也,是狂举也,犹牛有齿,马有尾。
【白话】 (论牛马之异不在零碎特征):胡乱地把牛与马说成相异,凭“牛有齿、马有尾”来论证“牛不是马”,这是不行的。因为这(齿、尾)是两者都有的,并非牛独有、马全无。要说牛与马不同类,应当用“牛有角、马无角”(一有一无之别)来说,这才是类的不同。如果光举“牛有角、马无角”就拿它当作“类不同”的根据,那也是胡乱举证,因为这跟“牛有齿、马有尾”是一样的(都是偏举,非定类之本)。
“或不非牛而‘非牛也’可,则或非牛或牛而‘牛也’可。故曰:‘牛马非牛也’未可,‘牛马牛也’未可。”则或可或不可,而曰“牛马牛也,未可”亦不可。且牛不二,马不二,而牛马二。则牛不非牛,马不非马,而牛马非牛非马,无难。
【白话】 (论“牛马”合称之是非):“倘若说‘不是非牛(即承认是牛)’却又说‘非牛’是可以的,那么‘或非牛、或牛’而说成‘是牛’也就可以。所以说:‘牛马不是牛’这话讲不通,‘牛马是牛’这话也讲不通。”——既然或可或不可(都不成立),那么单说“‘牛马是牛’讲不通”也同样不能成立。况且,牛不是二(牛只是牛这一类)、马不是二,可“牛马”合起来是二(二类);那么牛固然不是非牛、马固然不是非马,而“牛马”这个合称既非(单纯的)牛、也非(单纯的)马,这并没有什么矛盾难解之处(合称兼二,自非单类)。
彼:正名者彼此彼此可。彼彼止于彼,此此止于此,彼此不可。彼且此也,彼此亦可。彼此止于彼此,若是而彼此也,则彼亦且此此也。
【白话】 彼(论正名中“彼此”之用):端正名称时,把“彼”“此”各指其所指,是可以的。“彼”只用来指那个“彼”、“此”只用来指这个“此”,那么(彼此各守一名)就不能互换混用。倘若“彼”同时也是“此”(一物兼为彼此),那么彼此通用也是可以的。彼此各限于其所指(的对象),如果是这样而又互称彼此,那么“彼”也就同时是“此”、“此”也同时是“彼”了(名各有指,然依对象可互换)。
唱无过,无所周,若稗。和无过,使也,不得已。唱而不和,是不学也。智少而不学,必寡。和而不唱,是不教也。智而不教,功适息。使人夺人衣,罪或轻或重;使人予人酒,或厚或薄。
【白话】 (论唱和、教学):发起倡导(唱)若无过失,就无所遍及(孤唱不周);就像稗子(虽似禾而不实)。应和(和)若无过失,那是被动顺应、不得已而为。只唱而无人和,那是(人)不肯学;智识本就少又不学,必然更加贫乏。只和而不唱(倡导),那是(人)不肯教;有智识却不施教,功业便恰好止息了。让人去抢别人衣服,罪有轻有重;让人给别人送酒,情谊也有厚有薄(同一举动,情由有别)。
闻:在外者所不知也。或曰,“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”,是所不智若所智也。犹白若黑也,谁胜?是若其色也,若白者必白。今也智其色之若白也,故智其白也。夫名以所明正所不智,不以所不智疑所明。若以尺度所不智长。外,亲智也;室中,说智也。
【白话】 闻(论由所知推所不知):屋外的东西,是(屋内人)所不知道的。有人说:“屋里那人的肤色就像这(屋外人)的肤色。”这是用所不知去比附所知。这就如同问“白像黑(一样)吗,谁胜”一样(不可比)。若说“它的颜色就像这(已知的白)”,那么(属白者)凡是白的就必定是白。如今既知道它的颜色像白,所以就知道它是白的了。名称是用已明白的去校正所不知道的,而不能拿所不知道的去搅乱已明白的。这就像用尺去量度那未知的长度(以已知量未知)。屋外之物,是亲眼所知(亲知);屋中之物,是经推说而知(说知)。
以:悖,不可也。出入之言可,是不悖,则是有可也。之人之言不可,以当必不审。
【白话】 以(论言之悖与不悖):自相矛盾(悖),是不可成立的。出口入耳之言若能成立(说得通),那就不悖,那就是有可成立之处。某人的话若不能成立,拿它当真就必定不审实(言悖则不可执为据)。
惟:谓是霍,可。而犹之非夫霍也,谓彼是是也,不可。谓者毋惟乎其谓。彼犹惟乎其谓,则吾谓不行。彼若不惟其谓,则不行也。
【白话】 惟(论称谓不可强人遵从):把这只叫作“霍”,可以;但它毕竟不是那只“霍”,硬要说“那只就是这只”,则不可。称谓者不必强求别人非按自己的叫法不可(毋惟乎其谓)。对方若硬要别人顺从他的叫法,那么我的称谓就行不通了;对方若不强求顺从他的叫法,那(强人从己的做法)本就行不通(名由人定,不可强同)。
无:“南者有穷则可尽,无穷则不可尽。有穷无穷未可智,则可尽不可尽不可尽未可智。人之盈之否未可智,而必人之可尽不可尽亦未可智,而必人之可尽爱也,悖。”人若不盈先穷,则人有穷也,尽有穷无难。盈无穷,则无穷尽也,尽有穷无难。
【白话】 无(论南方有穷无穷与爱人):“南方若是有穷的就可以走遍,若是无穷的就不可走遍。有穷无穷既然还无从确知,那么可尽不可尽也就无从确知。人(在其中)是否充满其间还无从确知,那么人是否可尽(数遍)也必然无从确知,可见硬说‘人可以尽爱’,是自相矛盾的。”——(反驳:)人若不能填满那有穷之地,则人是有穷(有限)的,把有穷者爱遍并无困难;人若填满了无穷之地,则无穷之地也就被填尽了(人随之有穷),把它爱遍同样没有困难(无论有穷无穷,尽爱皆可)。
不:“二智其数,恶智爱民之尽文也?或者遗乎?”其问也尽问人,则尽爱其所问。若不智其数而智爱之尽文也,无难。
【白话】 不(论不知其数仍可尽爱):“连二(数目)都知不全,怎能知道爱民已经爱遍(尽文)了呢?莫非有遗漏的吧?”——他发问时是把人都问遍了,那就等于把所问的人都爱遍了。可见即便不知道人的确数,也照样知道已把人爱遍,这并无困难(不必知数即可尽爱)。
仁:仁,爱也;义,利也。爱利,此也,所爱所利,彼也。爱利不相为内外,所爱利亦不相为内外。其为仁,内也,义,外也,举爱与所利也,是狂举也。若左目出,右目入。
【白话】 仁(论仁义内外):仁,就是爱;义,就是利。能爱、能利,是在“此”(主体一方);所爱、所利的对象,是在“彼”(客体一方)。爱与利不分内外,所爱、所利也不分内外。如果说“仁(爱)属内、义(利)属外”,把(能)爱归内、把所利归外,那是胡乱区分(狂举),就像左眼往外凸、右眼往里凹(强分内外,失其实)。
学:也以为不知学之无益也,故告之也。是使智学之无益也,是教也。以学为无益也教,悖。
【白话】 学(论“学无益”之说自悖):(有人)以为人不懂得“学无益”,所以要告诉他。可这(一告诉)恰恰是使人知道、学到了“学无益”,这正是在施教(学之有益)。所以拿“学无益”去教人,是自相矛盾的(言学无益本身即用学之效)。
论诽诽之可不可以理,之可诽,虽多诽,其诽是也。其理不可诽,虽少诽,非也。今也谓多诽者不可,是犹以长论短。
【白话】 (论非议之当否在理):评判“诽谤(非议)”可不可以,要看道理:若那对象确实该非议,即便非议得再多,它的非议仍是对的;若那道理本不该非议,即便非议得再少,也是错的。如今却说“非议多的就不对”,这就好比拿“长”去评论“短”(以量多寡论是非,谬)。
不:诽非,己之诽也。不非诽,非可非也,不可非也。是不非诽也。
【白话】 不(论非议本身不可一概否定):非议那错误(诽非),本身是“我”所发的非议。不否定(别人的)非议——是非议(中确有)可非议者,(也有)不可非议者(须分别对待)。所以不能一概地否定一切非议(诽未必皆当否)。
物:甚长、甚短,莫长于是,莫短于是。是之是也,非是也者,莫甚于是。
【白话】 物(论极端之“是非”):极长、极短(之物),没有比它更长的、没有比它更短的。说它是“是”(如此)的(极致),那么“非是”(不如此者)也没有比它更甚的了(极端者既是其是之最,亦非其非之最)。
取:高下以善不善为度,不若山泽。处下善于处上,下所请上也。
【白话】 取(论高下以善否为度):高下以好坏(善不善)为衡量标准,并不像山泽(那样以实际地势高低为准)。处于“下”反而胜过处于“上”,是因为下位者所求的正是上位者(之德,屈己求贤;以善否论高下,不以位之高低)。
不是:是则是且是焉。今是不文于是而不于是,故是不之是。不文则是而不文焉。今是文于是而文与是,故文与是不文同说也。
【白话】 不是(论“是”与“文(彣,文饰/相符)”的关系):是“是”,那它就既是“是”、又安于其为“是”。如今这个“是”与那个“是”并不相符(不文于是),又不安处于那个“是”,所以这个“是”就不能成其为那个“是”。不相符,就只是“是”而不带文饰罢了。如今这个“是”与那个“是”相符(文于是),并且与“是”同在,所以“文(相符)”与“是”,其实是“不文”同样可说的——(合而言之,是非相符与否,关键在于‘是’与‘文’是否一致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