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 · 第34篇
故:小故,有之不必然,無之必不然。體也,若有端。大故,有之必然,1無之必不2然,若見之成見也。
【白話】 “故”(原因、根據):小故,是有了它未必就會如此、但沒有它就一定不會如此(即必要條件)。它只是構成事物的一個部分,好比線段有端點(端點是線段不可缺的一部分,卻不足以構成整條線)。大故,是有了它就一定會如此、沒有它就一定不會如此(即充分必要條件),好比因有“顯現”而成就“看見”。【注:“然”字舊本脫漏,據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補;“之必不”三字舊本脫漏,據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補。】
體:若二之一,尺之端也。
【白話】 “體”(部分):好比二分之一,又好比線段的端點。
知:材,知也者。所以知也而必知。若明。
【白話】 “知”(知覺之官能):所謂“材”(材質、官能),就是認知的能力。它是人用來認知的憑藉,有了它就必定能產生認知,好比眼睛之有明視的能力。
慮:慮也者,以其知有求也,而不必得之。若睨。
【白話】 “慮”(思慮):所謂思慮,就是憑藉自己的認知能力去尋求某物,但未必能求得,好比斜著眼睛去看(不一定看清)。
知:知也者,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。若見。
【白話】 “知”(認知):所謂認知,就是憑藉自己的官能接觸到外物,從而能描摹出它的形貌,好比眼睛看見東西。
𢜔1:𢜔2也者,以其知論物而其知之也著。若明。
【白話】 “𢜔”(智、明悟):所謂明悟,就是憑藉自己的認知去論說外物,使自己對它的瞭解顯豁明白,好比視覺的清晰明亮。【注:“𢜔”原本作“恕”,據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改,下一“𢜔”字同。】
仁:愛己者,非為用己也。不若愛馬。著若明。1
【白話】 “仁”:愛護自己,並不是為了把自己當作工具來使用(即不為功利),這跟人愛護馬(愛馬是為了用馬)不同。【注:“著若明”三字為衍文,據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刪去。】
義:志以天下為芬,而能能利之,不必用。
【白話】 “義”:在心志上以天下為自己分內當盡之事,在能力上又確能使天下得利;至於自身是否被任用,則不是必要的(義不以見用為前提)。
禮:貴者公,賤者名,而俱有敬僈。焉等,異論也。
【白話】 “禮”:對尊貴者尊稱為“公”,對卑賤者直呼其名,但二者都可能懷有恭敬或怠慢之心。禮之所以分等級,正是因為對不同身份要用不同的對待方式。
行:所為不差1名,行也;所為差2名,巧也。若為盜。
【白話】 “行”(品行):所做的事如其本來面目地稱呼、不加文飾,這是真正的品行;給自己所做的事安上好聽的名目(以掩飾其實),那是巧詐。好比明明是行竊,卻美其名曰別的。【注:兩處“差”字原本均作“善”。】
實:其志氣之見也,使人知1己。不若金聲玉服。
【白話】 “實”(實誠):他的心志與氣概自然流露出來,使別人由此認識他本人;這跟金石之聲、玉器之飾那種外在的炫耀不同(實誠不靠外飾)。【注:“知”字原本作“如”。】
忠:不利,弱子亥足將入止容。
【白話】 “忠”:(此條文字有訛脫,難以通讀。就字面勉強讀為:)即使於己無利,也如同弱小的孩子那樣……將進而止於其所容(此句殘缺,姑存疑,不強為臆解)。
孝:以親為芬,而能能利親。不必得。
【白話】 “孝”:在心志上以雙親為自己分內當盡之事,在能力上又確能使雙親得利;至於是否真能達成,則未必(盡心而已,成敗非所計)。
信:不以其言之當也,使人視城得金。
【白話】 “信”(誠信):並不是靠他的言辭與事實相符(才叫信),而是(即便如此,)他能使人去查驗、如登城而果得金(言出必驗、言行相符)。(此條文字有闕,姑依字面解。)
佴:與人遇,人眾,𢝺。
【白話】 “佴”(隨從、跟從):與眾人相遇時,眾人多了,便隨順從眾。(“𢝺”字疑指順從之意。)
𧨜:為是為是之臺彼也,弗為也。
【白話】 “𧨜”(顧忌、謙退):本來是要做這件正當之事的,但一旦做這件事會妨害到那另一件事,他就不去做了。
廉:己惟為之,知其也𦖷也。
【白話】 “廉”(清正、自守):雖然是自己親身去做這件事,卻知道(其分際、其餘之事)須聽命於人(不擅專、不越分)。(“𦖷”字義難明,姑依上下文勉強解為聽命、隸屬之意。)
所令非身弗行。
【白話】 “令”(號令、使令):所號令的事,即使不由自己親身去做(而令他人代行,仍算作令)。
任:為身之所惡,以成人之所急。
【白話】 “任”(擔當、任俠):去做對自己不利、自己所厭惡之事,以成全別人的急需。
勇:以其敢於是也,命之;不以其不敢於彼也,害之。
【白話】 “勇”:因為他在這件事上敢於去做,就稱他為勇;不能因為他在另一件事上不敢做,就以此來反駁、否定他的勇(勇就其所敢而論)。
力:重之謂,下與重,奮1也。
【白話】 “力”:是就重量而言的;從下方託舉重物,便是“力”的奮發施用。【注:“奮”字原本作“舊”。】
生:楹之生。商不可必也。
【白話】 “生”(生命、存活):好比柱子(楹)之存立。而其久暫消長(“商”,疑指商度、估量)則是不可一定預知的。
臥:
【白話】 “臥”(睡臥):(此條釋文闕,原文僅存標目。)
夢:
【白話】 “夢”:(此條釋文闕,原文僅存標目。)
平:惔然。
【白話】 “平”(平靜、安定):安然恬靜的樣子。
利:得是而喜,則是利也。其害也,非是也。
【白話】 “利”:得到它而感到歡喜,那它就是利;至於其中有害的部分,則不是它(利是就令人喜者而言)。
害:得是而惡,則是害也。其利也,非是也。
【白話】 “害”:得到它而感到厭惡,那它就是害;至於其中有利的部分,則不是它(害是就令人惡者而言)。
治:吾事治矣,人有治南北。
【白話】 “治”(治理):我自己的事已經治理好了,(推及他人,)別人也有人去治理南方北方(治從己及人、由近及遠)。
譽之必其行也。其言之忻,使人督之。
【白話】 “譽”(稱譽):稱譽一個人,必定要看他實際的行為;他言談中那令人欣悅動聽的,要使人去督察核實它(譽須以行驗之)。
誹:必其行也,其言之忻。
【白話】 “誹”(指責、非議):(要指責一個人,)也必定要看他實際的行為,以及他言談中那令人欣悅動聽(而實不副)的(誹亦須以行驗之)。
舉1:告以之2名,舉彼實故也3。
【白話】 “舉”(提說、稱舉):用某物之名來告知人,正是用以指舉那個事物之實及其所以然。【注:“舉”原作“譽”;“之”原作“文”;“故也”原作“也故”,均據校改。】
言也者,諸口能之,出民者也。民若畫俿也。言也謂,言猶名1致也。
【白話】 “言”:所謂言語,是眾口都能發出的、由人口中吐露出來的東西。人口出言,好比畫虎一般(以言摹擬事物,如以畫摹物)。所謂言,就是用言辭把名所指的意思傳達出來。【注:“名”原作衍文,依校。】
且:自前曰且,自後曰已。方然亦且。若石者也。1
【白話】 “且”(將、已):從事前來說叫“且”(將要),從事後來說叫“已”(已經);正當其然之時也叫“且”。好比……(“若石者也”一語,舊本以為衍文,姑存其字面。)
君:以若名者也。
【白話】 “君”(君主):是用“君”這樣的名號來稱呼那種人的(君是一名號)。
功:不待時,若衣裘。功不待時,若衣裘。1
【白話】 “功”(功效、成就):不取決於(合不合)時節,好比夏衣冬裘(各應其時則有功)。【注:原文“功不待時,若衣裘”重出,一處為衍文。】
賞:上報下之功也。11. 上報下之功也。 : 從第37條移到此處。
【白話】 “賞”:是在上者酬報在下者之功勞。【注:“上報下之功也”一句從第37條移到此處。】
罪:不在禁,惟害無罪,殆姑。上報下之功也。1
【白話】 “罪”:不屬於禁令所禁的範圍,即使有害也不構成罪(無禁則無罪)。【注:此條“殆姑”等字疑有訛誤,“上報下之功也”一句系錯簡,已移至“賞”條。】
罰:上報下之罪也。
【白話】 “罰”:是在上者報復在下者之罪過。
侗:二人而俱見是楹也,若事君。
【白話】 “侗”(共見、相同所見):兩個人卻都看見這同一根柱子,好比共同侍奉一位君主(所見相同)。
今久:古今且莫。
【白話】 “今久”(現在與過往):古、今與早、晚(朝暮),都統攝於時間之內(今久兼指古今早晚)。
宇:東西家南北。
【白話】 “宇”(空間):東、西連同(“家”,疑為“合”之訛)南、北(宇兼含四方之所)。
窮:或不容尺,有窮;莫不容尺,無窮也。
【白話】 “窮”(有窮、有限):某處容不下一線段(再無可容之餘地),便是“有窮”(有限);處處都還容得下線段(無處不可再容),便是“無窮”(無限)。
盡:俱1止動。
【白話】 “盡”(全、都):是說所有的(個體)都……(如止則)一起停止運動(“盡”指無一例外、全體如此)。【注:“俱”字原本作“但”。】
始:時或有久,或無久,始當無久。
【白話】 “始”(開始):時間有的有久(有時段綿延),有的無久(無時段、瞬間);“始”正相當於那無久的一剎那。
化:若鼃為鶉。
【白話】 “化”(變化):好比青蛙變成鵪鶉(一物轉成另一物)。
損:偏也者兼之體1也。其體或去存,謂其存者損。
【白話】 “損”(減損):所謂“偏”,就是整體(兼)的一部分;當它的某一部分被去掉、另一部分仍存留時,就說那存留下來的部分被“損”了(減了)。【注:“體”原作“禮”。】
環1:俱柢2也。
【白話】 “環”(圓環):是首尾相連、各處都互為根柢(無端、循環相接)的。【注:“環”原作“儇”,“俱柢”原作“昫民”,均據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改。】
庫:區穴若斯貌常。
【白話】 “庫”(區域、空隙之處):那區穴(空隙、凹陷之處)若如此,則其形貌常存(區穴之狀恆定)。(此條文字晦澀,姑依字面解。)
動:偏祭從者,戶樞免瑟。
【白話】 “動”(運動):(運動起於)局部、偏處的牽動相從,好比門的轉軸,又如……(“免瑟”等字義難明,姑存疑)。
止:無久之不止,當牛非馬,若矢1過楹。有久之不止,當馬非馬,若人過樑。
【白話】 “止”(停止):無久(瞬間)者之“不止”(不停留),它適用於“是牛非馬”這類(瞬間即過、當下判然)的情形,好比箭矢飛過柱子(一掠而過、不停);有久(綿延)者之“不止”,則適用於“是馬非馬”這類(在時段中變易)的情形,好比人走過橋樑(須歷時而過)。【注:“矢”原作“夫”。】
必:謂臺執者也。若弟兄一然者一不然者,必“不必”也,是非必也。
【白話】 “必”(必然):是就那有所執持、有所憑依的(確定關係)而言的。好比弟與兄(之相對相依):有時一方如此而另一方不如此——這種“不必(一致)”本身,也是一種“必(確定的關係)”;而它的是與非(孰為兄、孰為弟)則是必然確定的。
同:楗1與狂之同長也。
【白話】 “同”(等同、相等):好比門閂(楗)與門框(狂、框)長短相等(二者長度相同)。【注:“楗”原作“捷”。】
心中:自是往相若也。
【白話】 “心中”(中、當中):從這一點出發(向兩邊量去),兩邊都彼此相等(即為正中)。
厚:惟無所大。
【白話】 “厚”(厚度、體積):唯有那(端點之類)無所謂大小(無體積)者(才談不上厚薄);(凡有厚者必佔空間。此句疑有闕文。)
圜:規寫攴也。
【白話】 “圜”(圓):用規(圓規)畫出來的(一中同長的)圖形。(“寫攴”即描畫。)
方:矩見攴也。
【白話】 “方”(方形):用矩(曲尺)量畫出來的(四角相等、四邊相直的)圖形。(“見攴”即顯示、畫出。)
倍:二尺與尺但去一。
【白話】 “倍”(加倍):兩尺與一尺,只相差去掉的那一尺(兩尺去其一尺即等於一尺,多出的一份即為倍)。
端:是無間1也。1. 間 : 原作“同”。
【白話】 “端”(端點):它(端點)是沒有間隙、不可再分的(無內、無間)。【注:“間”原作“同”。】
有間1:謂夾之者也。
【白話】 “有間”(有間隙):是指那被兩邊夾住的(中間空處)。
間1:謂夾者也。尺前於區穴而後於端,不夾於端與區內。及及非齊之,及也。
【白話】 “間”(間隙):是指那夾在兩邊之物之間的(空處)。一線段在區穴之前而在端點之後(線介於端與穴之間),它並不被端點和區內(兩端)所夾(端是其界、非夾其間)。兩線相接相及而又彼此並不齊平整一,這種相接觸就叫“及”(相及)。【注:“間”原作“聞”。】
纑:間1虛也者,兩木之間,謂其無木者也。
【白話】 “纑”(縫隙、空隙):所謂“間虛”(間隙中之空),是指兩塊木頭之間那沒有木頭的空處。【注:“間”字舊本脫漏,據補。】
盈:無盈無厚。
【白話】 “盈”(充滿):(端點之類)無所充滿、也就沒有厚度(無盈則無厚)。
於石1無所往而不得,得二,堅。異處不相盈,相非,是相外也。
【白話】 (堅白之相盈、相外):就一塊石頭來說,無論往哪裡去(探究),都同時得到(堅與白)二者,可見堅(與白同處一石、彼此充滿)。但位置不同的東西彼此不能相互充滿(各佔其所),它們彼此排斥、互不相是,這就是“相外”(彼此在對方之外)。
攖:尺與尺俱不盡,端與端俱盡。尺與或盡或不盡。堅白之攖相盡,體攖不相盡。端。
【白話】 “攖”(接觸、相切):線段與線段相切,兩者都不能完全互相覆蓋(彼此各有餘);端點與端點相切,則兩者完全互相覆蓋(點與點合則全合)。線段與(端點相切),則一方被盡覆、另一方不被盡覆(各盡與不盡)。堅與白相切,是彼此完全充滿、互相覆蓋;而(可數的)形體相切,則不能彼此完全覆蓋。(末“端”字疑為錯簡或衍。)
仳:兩有端而後可。
【白話】 “仳”(並列、相比):要兩者都有端點,然後才可以(相比、並列)。
次:無厚而後可。
【白話】 “次”(相次、排列):要(彼此之間)沒有厚度(無間隔阻隔),然後才可以(緊相次接、毫無空隙)。
法:意、規、員三也,俱可以為法。
【白話】 “法”(標準、法式):意念(心中之想)、圓規、圓(這個範本),這三者都可以用來作為畫圓的標準、法式。
佴:然也者,民若法也。
【白話】 “佴”(合於法、依準而行):所謂“合於法而為然”,就是凡事都依照那標準、法式去做(依法則得其然)。
彼:凡牛、樞非牛,兩也。無以非也。
【白話】 “彼”(那、彼此分別):凡是牛,與門樞(之類)非牛者,是判然兩類的東西,沒有辦法把它們混為一類、彼此否定(牛與非牛截然為二)。
辯:或謂之牛,或謂之非牛,是爭彼也。是不俱當。不俱當,必或不當,不若當犬。
【白話】 “辯”(論辯):有人說它是牛,有人說它不是牛,這就是雙方在爭辯同一對象(彼)。這兩種說法不能同時都對;既不能都對,就必有一方不對。這跟(雙方都把某物叫作“狗”那樣)說法相合一致、各得其當的情形不同。
為:欲𩁥其指,智不知其害,是智之罪也。若智之慎文也無遺,於其害也,而猶欲𩁥之,則離之是猶食脯也。騷之利害,未知也,欲而騷,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。廧外之利害,未可知也,趨之而得力,則弗趨也,是以所疑止所欲也。觀“為,窮知而𠐴於欲”之理,𩁥脯而非𢜔也,𩁥指而非愚也,所為與不所與為相疑也,非謀也。
【白話】 “為”(取捨、行為之權衡):想要砍掉自己的手指,而理智卻認不出這樣做的害處,這是理智的過錯(無知之失)。如果理智對它的審慎考量毫無遺漏、把害處都看清了,卻仍舊想砍掉它,那麼結果之不幸,就好比吃乾肉(明知其害而仍取,咎由自取)。腐肉吃了是利是害,事先並不可知;如果你想吃它而它正好是腐的,這是沒有把“可疑、不定”當作停止慾望的根據(該疑而不疑)。牆外是利是害,事先也不可知;如果前去就能得到錢財之力,那就不該退縮不前——若退縮不前,那才是把“可疑、不定”當作停止慾望的根據(不該疑而疑)。依照“所謂‘為’(取捨),就是在權衡了一切已知之後,於諸般欲求中給予最大分量者”這個道理來看:(明知有害而)切乾肉吃並不算明智,(明知有害而)砍手指也並不算愚蠢(關鍵在是否權衡盡了利害);當你所要做的與所不要做的彼此陷於疑而未決、莫衷一是時,那就是沒有把事情謀劃周全。【注:“𢜔”指明智,“𩁥”指割、斷。】
已:為衣,成也;治病,亡也。
【白話】 “已”(完成、終止):(同是“已”,意義有別:)做衣服,“已”是指做成(成就之“已”);治病,“已”是指病除(亡失、去除之“已”)。
使:令,謂“謂”也,不必成。溼,“故”也,必待所為之成也。
【白話】 “使”(使令、致使):所謂“令”,是指(以言)告謂、吩咐,(被令之事)未必就能辦成(令不必致成)。而“溼”(潮溼致物黴爛之類)才是真正的“故”(原因),它必定要等到它所致使的結果實現(有此因必有此果,故必待成)。
名:物,達也。有實必待之名1也。命之馬,類也。若實也者,必以是名也。命之臧,私也。是名也止於是實也。聲出口,俱有名,若姓字2灑。
【白話】 “名”(名稱):“物”是通名、達名,凡是實有之物都必定要用這個名來稱呼它(萬物皆可稱“物”)。稱某物為“馬”,這是類名,凡是與此實相類的,都必用這同一個類名來稱呼。稱某人為“臧”(奴僕之私名),這是私名,這個名只限於稱呼這一個特定的實(專指其一)。聲音從口中發出,都各有其名,好比姓與字(各有專屬之稱)。【注:“之名”原作“文多”;“字”原作“宇”,據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改。】
謂:狗、犬,命也。狗犬,舉也。叱狗,加也。
【白話】 “謂”(稱謂、指稱):把“狗”“犬”這樣命名(給某物定名),叫作“命”(命名)。說“這是狗、是犬”(用現成之名去指舉此物),叫作“舉”(稱舉)。對著狗呵斥(“叱狗!”,把名加諸具體對象以施動作),叫作“加”(施加)。
知:傳受之,聞也;方不㢓,說也;身觀焉,親也。所以謂,名也;所謂,實也。名實耦,合也。志行,為也。
【白話】 “知”(認知的種類與名實之合):輾轉聽受而得知的,叫“聞”(傳聞之知);對方位、方形之類不必親歷而能推知的,叫“說”(推理之知);親身觀察體驗的,叫“親”(親歷之知)。用來稱呼事物的,是“名”;被稱呼的對象,是“實”;名與實相配相耦,叫“合”(名實相符);有此心志並見諸行動,就是“為”(行為)。【注:“㢓”即歷、經。】
聞:或告之,傳也;身觀焉,親也。
【白話】 “聞”(聽聞之知):有人轉告而得知的,是“傳聞”(間接之聞);親身觀察而得知的,是“親聞”(親歷之聞)。
見:時者,體也;二者,盡也。
【白話】 “見”(看見):(看見而得其)個別、一時的(局部),是“體見”(見其一體、部分);(看見而得其)全體、兼備的,是“盡見”(見其整體、周盡)。
合1:兵立反中、志工,正也;臧之為,宜也:非彼必不有,必也。聖者用而勿必,必也者可勿疑。
【白話】 “合”(相合、符合):兵刃所立處恰與靶心相反相對、而心志與所成之功正相吻合,這叫“正”(正中、相當);以臧(某人)之所為去衡量,恰相稱宜,這叫“宜”(適宜);沒有那一方則此方必不能存在(相依而生),這叫“必”(必然之合)。聖明者運用這些(關係)卻不把它當作絕對必然;而那真正“必然”的,則儘可不必懷疑。【注:“正”原作“止”。】
仗者,兩而勿偏。
【白話】 “仗”(相對而依、兩兩相憑):是兩兩相依相對、而不可只偏舉一方(如兄弟、彼此,須兩相對待)。
為:早臺,存也。病,亡也。買鬻,易也。霄盡,蕩也。順長,治也。鼃買,化也。
【白話】 “為”(致使、由甲成乙):早……則使之存(“早臺”疑為“早溼”致物存留之類);得病,則使之亡(病使生機喪失);買賣,則使之互易(貨物易主);雪、灰之類遇熱則使之消盡融化(“蕩”即消散);順其滋長加以引導,則使之得治;青蛙(變鵪鶉),則是使之化(一物轉成另一物)。(此條以諸例釋“為”——以人力或外因使事物發生改變。)
同:二名一實,重同也。不外於兼,體同也。俱處於室,合同也。有以同,類同也。
【白話】 “同”(相同的種類):兩個名稱卻指同一個實,這是“重同”(異名同實之同);不超出整體之外(同屬一兼),這是“體同”(同為一體之部分);都處在同一室內(同居一所),這是“合同”(共處之同);在某一方面有共同之處,這是“類同”(同類之同)。
異:二必異,二也。不連屬,不體也。不同所,不合也。不有同,不類也。
【白話】 “異”(相異的種類):兩個名所指的實必然不同,這是“二”(彼此為二之異);彼此不相連屬,這是“不體”(不同屬一體之異);不在同一處所,這是“不合”(不共處之異);沒有任何共同之處,這是“不類”(非同類之異)。
同異交得:於福家良恕,有無也。比度,多少也。免軔還園,去就也。鳥折用桐,堅柔也。劍尤甲1,死生也。處室子子2母,長少也。兩絕勝,白黑也。中央旁也。論、行行行3、學、實,是非也。雞4宿,成未也。兄弟,俱適也。身處志往,存亡也。霍,為姓故也。賈宜,貴賤也。
【白話】 “同異交得”(同與異在相互比較中並顯、相對而見):在富家與天賦才智上,見出“有”與“無”(彼有此無);並列比量,見出“多”與“少”;兔上之蝨來回挪動(“免軔還園”,姑依字面),見出“去”與“就”(離與近);鳥(折回以圖反撲,“鳥折用桐”姑依字面),見出“堅”與“柔”;劍剛擊中鎧甲,見出“死”與“生”;一家之中子、子與母(之輩分),見出“長”與“少”;兩者各有所絕勝,見出“白”與“黑”(對照分明);居中者相對於旁側者(“中央旁也”);論說、行事、為學、考實之間,見出“是”與“非”(對錯);對建議提出異議或暫緩推行,見出“成(已定)”與“未(未定)”;兄與弟,見出“俱適”(彼此互為對待之偶);身在此處而心志馳往他方,見出“存”與“亡”(在與不在);“霍(鶴)”所構成的,見出是“姓”還是“物之本然”(同名異指);價格是否相宜,見出“貴”與“賤”。這些相反相對的範疇,都是在彼此交互比較中同時顯現的。【注:“甲”原作“早”;衍“子”字刪;“行行”衍文刪;“雞”原作“難”。】
諾:超、誠1、負2、正3也。相從、相去、先知、是、可,五色。長短、前後、輕重援正五諾,皆人於知有說;過五諾,若員,無直無說;用五諾,若自然矣。4。
【白話】 “諾”(應答、允諾):有“超”(躍然而應)、“誠”(篤實之應)、“負”(違逆之應)、“正”(正面之應)等。(應答之機)有相從(相順)、相去(相違)、先知(預為之應),以及“是”(肯定)、“可”(認可),如同五色之別。對於長短、前後、輕重等,要援舉你所認定、所持守的那一方來作答:恰當地運用這五種應答,都能納入認知、各有其說(言之成理);超出這五種應答(濫用妄應),就像(說)圓形(無所不直)那樣,既無直當之理、也無說可言;而善用這五種應答,則一切順理成章、如出於自然。【注:“誠”原作“城”,“負”原作“員”,“正”原作“止”;末句系從第100條移來。】
執服難。成言務成之,九則求執之。
【白話】 (執守與立言):執持、信服一種主張是難的。既已立定言論,就務必把它論證完成;如有阻難(“九”疑為“仇/擾”之訛,指詰難),就去尋求所以執守此說的根據。
法:法取同,觀巧傳。
【白話】 “法”(取法、效法的方法之一):取法時要選取彼此相同之處,並觀察其中巧妙的傳承變通(同中之巧)。
法:取此擇彼,問故觀宜。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,止黑人,與以有愛於人有不愛於人,心愛人,是孰宜?
【白話】 “法”(取法的方法之二):取此而舍彼(有所抉擇),要追問其所以然、考察其是否適宜。比如:用“人有黑的部分、也有不黑的部分”來界定(斷定)“黑人”,跟用“對某些人有愛、對另一些人無愛”來界定“愛人”——這兩種取法,哪一種才適宜呢?(取法須察其當否。)
止1:彼舉然者,以為此其然也,則舉不然者而問之。
【白話】 “止”(以反例制止、駁止):對方列舉那些“如此”的事例,就據以斷定此事也必“如此”;(要駁止他,)就舉出那些“不如此”的反例來詰問他(以反例止其概全之論)。【注:“止”原作“心”。】
若聖人有非而不非。正五諾,皆人於知有說;過五諾,若員,無直無說;用五諾,若自然矣。1
【白話】 (論聖人之“非而不非”):好比聖人,有他“不是(如此)”的方面,然而(就其大體而言)他終究還是“是(如此)”的(不可因一端之非而否定其全)。【注:“正五諾……若自然矣”一段系錯簡,已移至第94條。】